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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吳芬蘭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張遠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6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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