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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王清沖
被 告 潘健忠
上列被告潘健忠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度交易字第211號),經原告王清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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