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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洪妙帛
被 告 陳沛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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