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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至育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4號;
113年度聲沒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七包(其中一包檢驗後淨重1.82公克,另六包檢驗後淨重共0.4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檢驗後淨重各為1.63、0.263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七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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