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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信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信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即附件聲請意旨二㈠部份),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0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112年12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74、175、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附件聲請意旨二㈡、㈢部份因依法應與聲請意旨二㈠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無庸另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遂經檢察官一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本院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附足參。本件被告為警查扣之綠色粉末1包及白色結晶4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檢驗結果、數量、重量、單位及說明均詳如附表所載)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561號、112年10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713號、113年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5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見聲沒卷第2、4、6頁)在卷可稽,確均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又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且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件:
編號 | 物品名稱 | 檢驗結果、數量、重量、單位及說明 | 出處 |
1 | 綠色粉末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計1包(驗餘淨重為1.733公克)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71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2頁) |
2 | 白色晶體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計2包(驗餘淨重為0.416、0.057公克)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5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4頁) |
3 | 白色晶體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計2包(驗餘淨重為2.471、0.035公克)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5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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