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42,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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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念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113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李念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供查考;

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員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查獲被告持有等情,則有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復有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存卷可佐,自均屬違禁物;

且附表所示之包裝袋或殘渣袋原係供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毒品取出,勢均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故該等包裝袋自應與其內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該殘渣袋亦應沒收銷燬。

㈢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查扣時、地 相關案號 證據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分別為18.083公克、0.676公克) 110年3月12日6時38分許,臺南市○○區○○街000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822號(110年度安保字第442號、110年度保管字第1446號)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110年5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876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殘渣袋1個(檢驗前毛重0.586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953公克) 110年6月29日23時許,臺南市永康區永大一路101巷與文化路口 110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110年度安保字第428號)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扣押筆錄及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110年8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230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182公克) 111年6月14日12時12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 111年度毒偵字第1578號(111年度安保字第517號)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111年7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154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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