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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心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2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50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心舞經警查獲於民國111年7月22日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街○路○○○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111年度保管字第2349號),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6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2月18日釋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2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23、5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上開刑事裁定、釋放通知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件附卷可稽。
而前揭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23號案件所查扣之透明殘渣袋1個,經送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554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毒偵2509卷第15頁)在卷可憑,足證扣案之殘渣袋1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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