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7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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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萬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參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萬等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143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332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檢檢察官於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143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卷可參。

又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33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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