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84,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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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壹點零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明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08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判決確定,惟上開判決均未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97公克,檢驗前淨重1.022公克,檢驗後淨重1.011公克)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警方於民國106年11月6日晚上10時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民宅前將被告拘提到案後執行附帶搜索,於被告駕駛之ZY-5986號自小客車查獲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粉末1包(含袋重1.97公克),有卷附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107年2月12日憲隊臺南字第1070000236號刑事案件調查移送書1份可稽;

嗣被告上開案件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為警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起訴後,雖分別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惟均未就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有相關判決書在卷查核屬實。

又上開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022公克,檢驗後淨重1.011公克等情,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000年0月0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517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件可按(見聲沒卷第4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

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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