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88,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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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憲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規定。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均已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吳憲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0、1881、18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員警依法查扣等情,則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查(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383147號卷第9-14、25-29頁、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383018號卷第警卷第11-17、33-37頁)。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用罄,檢驗後淨重0.684公克),復有110年12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763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考(附於緩字第432卷),是上開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而附表編號1、3所示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裹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勢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故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及包裝袋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再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應係供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自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亦得宣告沒收。

㈣、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小包(含包裝袋1只,用罄) 2 吸食器 2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小包(含包裝袋1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684公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134號
被 告 吳憲昆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憲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81、18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附表編號1、3)及沒收(附表編號2)。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證據 保管號 偵查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01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70763號) 111年度安保字第43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1881號 2 吸食器2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10年度保管字第2495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1881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純質淨重0.59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70763號) 111年度安保字第42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18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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