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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世茂犯如附表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世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興運門市,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將竊得之物放入隨身背包內再行離去。
嗣經超商店長李文琪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發現遭竊,乃報警處理,經警於同年11月12日凌晨0時許在上址查獲張世茂。
二、案經李文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張世茂經合法傳喚後,於本院113年3月25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9、25頁)在卷可稽,而本院認本案係應科拘役之案件,揆諸上開規定,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證),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29-30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未到庭,其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亦未曾以言詞或書狀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李文琪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在卷(見警卷第9-13、15-19頁;
偵卷第17頁),再參以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其確有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至上開統一超商新興運門市,以徒手之方式竊取該店內之食物商品,得手後將竊得之食物商品放入隨身背包內再行離去,且其竊取之食物商品包括鮮食打拋豬1個新臺幣(下同)89元、湯品1個59元、冷凍食品1個59元、品客洋芋片1個69元及香滷控肉飯1個89元等物(見警卷第3-7頁)。
此外,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50張、被告於112年11月12日到案時所拍攝之照片3張及被告與李文琪在庭外於112年11月11日所簽立之和解書1紙(見警卷第21、33-81、83頁)存卷可憑,堪認告訴人前揭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為可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恣意竊取商家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其犯後於警詢時坦承竊盜犯行,且在庭外於112年11月11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約定賠償告訴人6,000元,有上開和解書1紙(見警卷第21頁)在卷可憑,然嗣後並未依約給付告訴人6,000元乙節,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供陳在卷(見偵卷第17頁),另兼衡被告之素行(無刑案前科紀錄,見本院卷第33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產價值非鉅,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9次竊盜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審酌被告所犯上開9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衡酌整體犯罪過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 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核屬其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卷內復無被告已實際返告訴人之事證,而被告雖與告訴人在庭外達成和解,約定賠償告訴人6,000元,然嗣後並未依約給付,已如前述,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並考量刑法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意旨,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行竊時間 竊得財物及價格(新臺幣) 主文 1 112年10月27日23時35分許 鮮食打拋豬1個89元 湯品1個59元 冷凍食品1個59元 張世茂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鮮食打拋豬壹個、湯品壹個及冷凍食品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2年10月29日23時41分許 極響秘製雙拼1個99元 飲料1個25元 冷凍食品1個49元 張世茂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極響秘製雙拼壹個、飲料壹個及冷凍食品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2年10月31日23時43分 灸燒雙拼1個99元 湯品1個59元 汽水1個35元 麻油雞1個69元 品客洋芋片1個69元 張世茂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灸燒雙拼壹個、湯品壹個、汽水壹個、麻油雞壹個及品客洋芋片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2年11月1日23時42分 香滷控肉飯1個89元 氣泡水1個35元 鮪魚罐頭1個75元 冷凍鍋貼1個49元 飲料1個30元 張世茂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滷控肉飯壹個、氣泡水壹個、鮪魚罐頭壹個、冷凍鍋貼壹個及飲料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2年11月4日23時53分 冷凍食品3個共147元 飲料1個30元 極響秘製雙拼1個99元 張世茂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冷凍食品參個、飲料壹個及極響秘製雙拼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2年11月5日23時54分 口香糖1個35元 冷凍食品2個共138元 奥利多汽水1個30元 雞肉飯1個89元 品客洋芋片1個69元 冷凍義美炒飯2個共158元 罐頭2個共150元 張世茂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口香糖壹個、冷凍食品貳個、奥利多汽水壹個、雞肉飯壹個、品客洋芋片壹個、冷凍義美炒飯貳個及罐頭貳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2年11月6日23時53分 湯品1個59元 秘製雙拼1個99元 冷凍食品1個59元 奥利多汽水1個30元 張世茂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湯品壹個、秘製雙拼壹個、冷凍食品壹個及奥利多汽水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2年11月8日23時48分 冷凍食品2個共98元 飲料1個30元 品客洋芋片1個69元 純喫茶紅茶1個25元 黑胡椒雞柳1個49元 張世茂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冷凍食品貳個、飲料壹個、品客洋芋片壹個、純喫茶紅茶壹個及黑胡椒雞柳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2年11月10日23時38分 品客洋芋片1個69元 辣味鮪魚罐頭1個66元 奥利多汽水1個30元 張世茂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品客洋芋片壹個、辣味鮪魚罐頭壹個及奥利多汽水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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