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智易,4,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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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保斯


趙妍欣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保斯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妍欣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邱保斯、趙妍欣2人明知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名稱、樣態、顏色,係如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指定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商品,竟仍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間不詳時日起至000年0月間不詳時日止,在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之下營市場、嘉義市○○街00號之嘉義市市場、臺南市○○區○○街00○0號之新營市場、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麻豆市場、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善化市場等處,公開陳列、販賣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所示商標之仿冒商品(趙保斯自111年7月某日起至112年2月7日經警查獲止,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麻豆市場攤位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前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999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13年3月19日以112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此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下述)。

嗣經不知情之陳瑩於112年3月17日上午9時許,在下營市場,以新臺幣(下同)100元購得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之仿冒商品1件,經交予警察送鑑後認屬仿冒商標商品,再經警察於112年8月3日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邱保斯、趙妍欣2人之住處即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及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邱保斯、趙妍欣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類別,且現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

被告邱保斯、趙妍欣於上開期間在上開地點販賣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嗣經不知情之陳瑩於112年3月17日上午9時許,在下營市場,以100元購得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之仿冒商品1件,經交予警察送鑑後認屬仿冒商標商品,再經警察於112年8月3日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邱保斯、趙妍欣之住處即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及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等事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103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17張(警卷第55至82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85頁)、購證照片3張(警卷第88至89頁)、查獲現場照片8張(警卷第90至91頁)、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警卷第92至99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警卷第107至112頁、第115至117頁、第122至125頁、第154至157頁)、鑑定報告書(警卷第118頁、第126頁、第134至143頁、第144至146頁、第148至152頁)、查扣物品估價表(警卷第153頁)、擺攤照片11張(警卷第167至177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112年3月17日查察紀錄表及現場照片(警卷第180至184頁)、陳情人提供之貨品來源照片5張(警卷第186至190頁)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邱保斯、趙妍欣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2人自民國000年0月間不詳時間起至112年8月3日為警查獲止(被告邱保斯自111年7月某日起至112年2月7日經警查獲止在麻豆市場販賣之部分除外)在上開市場攤位上陳列並販賣仿冒附表一商標之商品,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之一罪。

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所示之數商標權人,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2人明知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竟貪圖小利而販賣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和解,並賠償完畢之態度,兼衡本件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及市值、告訴人等表示之量刑意見、被告經營之時間,及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趙妍欣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坦承犯行,表示知錯,並與上開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其損失,獲得告訴人之諒解,諒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不會再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被告趙保斯自111年7月某日起至112年2月7日經警查獲止,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麻豆市場攤位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前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999號提起公訴,於112年7月24日繫屬本院,嗣經本院於113年3月19日以112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此部分經檢察官重複起訴,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2人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30萬元,有和解書2份在卷可按,如再對其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追徵價額,實有過苛之虞,衡諸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樣態、顏色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指定商品 1 00000000 Trefoil Version 5 (device mark)/平面、墨色 117年1月31日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襪子等。
2 00000000 Trefoil device/平面、墨色 117年7月31日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毛巾、浴巾等。
3 00000000 adidas Version 3 (stylized word mark) 117年1月31日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襪子等。
4 00000000 ADIDAS/平面、墨色 121年10月31日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各種運動衣褲、運動訓練衣褲。
5 00000000 adidas/平面、墨色 117年7月31日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毛巾、浴巾等。
6 00000000 adidas & 3-stripe device/平面、墨色 121年10月31日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
7 00000000 adidas & 3-stripe device/平面、墨色 121年10月31日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靴鞋、圍巾、襪子、服飾用手套等。
8 00000000 jumping puma/平面、墨色 119年11月15日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衣服、短襪、長襪等。
9 00000000 PUMA/平面、墨色 116年1月31日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衣服、運動裝、短襪、長襪、運動襪等。
10 00000000 UA Logo/平面、墨色 121年3月15日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運動服、短襪、褲子、衣服等。
11 00000000 UNDER ARMOUR/平面、墨色 121年3月15日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運動服、短襪、衣服、褲子等。
12 00000000 HEATGEAR/平面、墨色 114年11月30日 美商安得艾默公司 衣服、靴鞋等 13 00000000 F(device)/平面、墨色 119年9月15日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衣服、鞋、襪子等。
14 00000000 FILA/平面、墨色 117年5月31日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衣服、襪子、帽子等。
15 00000000 WING Design(墨色)/平面、墨色 118年9月30日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
16 00000000 SWOOSH DESIGN/平面、墨色 118年10月31日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襪子、衣服等。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1 仿冒adidas衣服 196 件 2 仿冒adidas褲子 225 件 3 仿冒adidas襪子 326 雙 4 仿冒adidas浴巾 15 件 5 仿冒puma衣服 69 件 6 仿冒puma褲子 22 件 7 仿冒puma襪子 116 雙 8 仿冒ua衣服 32 件 9 仿冒ua褲子 63 件 10 仿冒ua襪子 264 雙 11 仿冒nike衣服 62 件 12 仿冒nike褲子 82 件 13 仿冒nike襪子 265 雙 14 仿冒fila衣服 7 件 15 仿冒fila褲子 27 件 16 仿冒fila襪子 648 雙 17 仿冒adidas衣服 158 件 18 仿冒adidas褲子 70 件 19 仿冒adidas襪子 87 雙 20 仿冒puma衣服 21 件 21 仿冒puma褲子 3 件 22 仿冒puma襪子 23 雙 23 仿冒ua衣服 23 件 24 仿冒ua褲子 99 件 25 仿冒ua襪子 62 雙 26 仿冒nike衣服 102 件 27 仿冒nike褲子 39 件 28 仿冒nike襪子 26 雙 29 仿冒fila衣服 8 件 30 仿冒fila褲子 9 件 31 仿冒fila襪子 7 雙 32 仿冒puma褲子 (證人陳瑩購證) 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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