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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庭伊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庭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葉庭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3086號
被 告 葉庭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庭伊與鄭春安原係男女朋友,雙方因發生爭吵,葉庭伊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16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之3鄭春安租屋處,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我要打爆所有東西」之訊息予鄭春安,致鄭春安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鄭春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葉庭伊之自白。
㈡告訴人鄭春安之指訴。
㈢LINE通話紀錄截圖1張及告訴人租屋處照片3張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檢察官 陳 昆 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 琬 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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