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簡,1127,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源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明源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本院審酌被告因告訴人將回收物交給回收人員一事與告訴人發生口角,一時情緒激動,以三字經辱罵告訴人,所為實屬不當,惟考量本件糾紛尚屬輕微,且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表示知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