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簡,1228,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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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兆源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兆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簡訊內容截圖」,更正為:「LINE對話紀錄截圖」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蘇兆源僅因細故,竟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文字予告訴人黃鈺潔,使告訴人陷於不安,所為應受處罰,惟被告行為當時未滿20歲,智慮未周,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12號
被 告 蘇兆源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兆源與黃鈺潔前係男女朋友關係,蘇兆源因故對黃鈺潔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2日10時許,陸續在臺南市某處,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對黃鈺潔恫稱:「妳們準備節哀吧」、「準備跟客戶說再見、準備要死翹翹」、「我可是知道你的位置還有你上次騎來的機車我也裝了GPS,你覺得躲的了嗎」、「唉不好玩,我要直接把你們K掉了」等語,使黃鈺潔閱覽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黃鈺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兆源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鈺潔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有警詢筆錄可參,並有簡訊內容截圖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蘇兆源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許 家 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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