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簡,25,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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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念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營毒偵字第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念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念祥之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20536281號卷〈下稱警卷〉第45頁)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2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2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5號、第1557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2年8月4日,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11年7月27日釋放;

且於111年3月間,亦因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之犯行,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而確定,有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26號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93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竟仍未思積極戒毒、遠離毒品,復再為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所為並非可取;

然施用毒品戕害其自身身心,尚未生巨大危害於社會秩序,且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受非難之程度較低;

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於警詢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營毒偵字第229號
被 告 蔡念祥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路00號世紀大樓1樓(臺南○○○○○○○○新營辦公處) 現居臺南市○○區○鎮00號之2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念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27日釋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5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案觀察勒戒釋放後3年內之112年8月4日20時許,在臺南市○○區○鎮00號之2居所內,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以沖泡飲用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8月5日7時38分許,因另案通緝到案,經其主動交出含有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為警扣案(另由警察機關依法裁處),復經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念祥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2A042)、臺南市○○○○○○○○○○○路○○○○○○○○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12A042)各1紙,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 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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