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簡,580,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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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廷


選任辯護人 朱冠宣律師
王嘉豪律師
蘇清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95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散佈少年為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供人觀覽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遵守下列緩刑條件:㈠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捐款新臺幣貳拾萬元予檢察官指定關於防制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公益團體;

㈡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扣案之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壹台、ADATA廠牌固態硬碟壹台、TOSHIBA硬碟壹台、隨身碟壹支、電腦主機壹台等物及其內之性影像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於起訴書所示之附表一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業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

該條例第38條第1項於修正前原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例第38條第1項則規定「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新法提高法定刑之限度,舊法自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件附表一部分應適用舊法即行為時之規定。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查本案影像係含有附表一、二之成年及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及影片,而照片或影片中附有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之資料,藉以使論壇上之網友得以觀覽該貼文並輕易辨識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裸露身體之內容,自係未經貼文中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之同意,即逕自揭露渠等個人資料而予以利用,顯已逾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所定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且別無同條項所指其他正當事由。

是被告所為,係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利用前揭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貼文中之人。

(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

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四)核被告所為:附表一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未成年被害人部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未成年被害人部分)、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佈猥褻影像罪(成年被害人部分)、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未成年被害人)。

附表二編號1至5、7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照片及影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就附表二編號6部分,另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少年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㈤前開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相關處罰規定,均以被害人年齡為處罰要件均係就被害人年齡為處罰之要件。

故被告所犯上述違反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各該犯行,自無須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處罰,附此敘明。

㈥法條競合之說明按特別刑法所定犯罪類型,有就普通刑法已有規定之犯罪行為重複規定者,此為法條競合(法規競合),除普通法之處罰較特別法之處罰為重時,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外,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應優先適用特別刑法之規定。

申言之,法條競合係刑為單數之競合型態,一行為同時該當多數犯罪構成要件,僅能擇一最妥適且足以充分評價該行為之條文進行適用,不能將所有條文併用。

而法條競合依條文間之關係,可區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及吸收關係。

特別關係,指1個犯罪構成要件,在概念上包含另一犯罪構成要件之所有要素,且多出其他條文所無之要素,此又有「加重或減輕構成要件之餘基本構成要件」、「個別構成要件之概括構成要件」、「加重結果犯之於過失犯」、「結合犯之於非結合犯(單一不法構成要件)」之情形。

查就散布猥褻影像或其他物品供人觀覽、聽聞而言,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包含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要素,亦足以涵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成年人對少年犯散布猥褻物品(屬電子訊號之圖片)罪之構成要件要素,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應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之特別規定。

準此,依上開說明,應優先適用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認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罪與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為想像競合關係,容有未洽,於此敘明。

㈦又被告於起訴書所載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內,先後多次以網際網路散布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論以接續犯一罪,併予敘明。

又被告附表一、附表二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於附表一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附表二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少年性影像罪。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將大量成年人及未成年人之猥褻影像、電子訊號上傳至論壇,顯然欠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之意識,並影響他人免於遭受猥褻資訊干擾之自由,所為實有不該;

並衡被告之手段、以及猥褻影像、電子訊號是上網搜尋下載等情;

惟仍念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且犯後坦承犯行,雖未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然此是因為其他被害人之人別無法確認;

末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詳警卷當事人欄),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徒刑如得易科罰金部分,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信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已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審酌上情,暨斟以一般刑罰本質係以防衛社會、矯治教化及預防犯罪等目的而對行為人施以制裁,而緩刑之宣告,則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行為人自新之機會,並審酌自由刑本有中斷受刑人原本生活、產生烙印效果而更不利賦歸社會等流弊,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⒉本院另審酌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係因欠缺法紀觀念及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之意識,故有命被告捐助關於防制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公益團體,及接受法治教育以預防再犯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捐款新臺幣20萬元予檢察官指定關於防制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公益團體,並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期使被告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⒊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保護管束非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16號、96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查被告犯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8年4月24日增訂第112條之1之規定,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參考前揭說明,本案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增訂部分,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⒋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告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既經本院宣告緩刑,自應依上開條文付保護管束;

另本院亦有宣告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法治教育及捐款予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依據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緩刑期間內應宣告付保護管束。

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與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不論係以特別刑法或普通刑法之立法方式規範應付保護管束之事項,均有其特定且不相隸屬之規範保護目的,規定內容適用範圍本屬有別,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7號之審查意見之研討結果,故本案係引用上開各條文作為付保護管束之依據。

⒌另按「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然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陳:販賣之猥褻影像及電子訊號係由網路上搜尋下載的等語,卷內資料亦無法特定其他被害人之身分;

另參被告現有正常的家庭生活,本院審酌上情,認本案顯無再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各款事項之必要,一併敘明。

⒍如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本院所定之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沒收: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關於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沒收規定,雖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7日施行,依前開說明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沒收相關規定。

⒉扣案之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1台、ADATA廠牌固態硬碟1台、TOSHIBA硬碟1台、隨身碟1支、電腦主機1台等物及其內之性影像,為被告所有,且其內含有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及成年人之猥褻影像檔案,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擷圖資料在卷可稽(見證物存放袋),應依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5項及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⒊至於卷附含有上開猥褻影像之紙本資料,乃警員基於偵辦案件所需自行下載列印之證據資料,亦非上開法律規定應予沒收之「附著物及物品」,故不併予宣告沒收。

⒋另扣案之智慧型手機1支(小米廠牌)為被告所有,然無證 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亦非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一併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1957號
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巷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朱冠宣律師
王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散布猥褻照片及影像、散布少年性影像、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26日,在自在極意論壇註冊「when0205」會員帳號,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臺南市○○區○○○○○○000巷000號住處,先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再以上開帳號登入自在極意論壇,發表貼文散布如附表一所示、其前自網路上下載之含有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及影片,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
二、甲○○另基於散布猥褻照片及影像、散布少年性影像、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接續犯意,於112年6月11日前某時許,在VooFd討論區論壇註冊「QOO」會員帳號,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前揭住處,先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再以上開帳號登入VooFd討論,散布如附表二所示、其前自VooFd討論區論壇所下載之含有成年人及未成年人之性影像,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
三、嗣經警於112年7月5日持搜索票至甲○○前揭住處執行搜索,扣得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1台、小米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ADATA廠牌固態硬碟1台、TOSHIBA硬碟1台、隨身碟1支、電腦主機1台等物,始查獲上情。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上開論壇張貼他人性影像等個人資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少年性影像之犯行,辯稱:因為我的檔案照片很多,外觀上我無法辨別是否滿18歲,我就把照片發上去等語。
惟查,觀之附表一、二所示未成年被害人之生活照,渠等明顯身穿國、高中制服或年齡幼小,客觀上一望即知仍未滿18歲,足認被告主觀上確已知悉或可得預見渠等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被告散布少年性影像之犯行,應屬明確。
至被告另辯稱:就附表一編號12、13、16、18號貼文部分,因為時間有點久,所以我不確定連結裡面之內容與標題是否相符、不確定是否有露奶照等語。
然就附表一編號3、5、10、12、13、16、18、19號貼文部分,雖預覽圖僅呈現被害人之生活照或內衣照,惟被告於貼文簡介中已敘明「露D、露奈」(即露奶)、「捏奶頭」、「露雪、露B」(即露下體)等文字,貼文下方亦有「DB載點」供人下載全部套圖,且被告既自陳貼文之目的在於提升論壇聲望,衡情被告供人下載之套圖中應包含被害人之性影像在內,是被告就上開貼文部分,亦構成散布他人性影像之犯行。
二、論罪科刑:
㈠就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於112年1月10日修正通過,同年2月15日公布施行,修正前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另被告行為間,刑法第235條雖於108年12月3日修正通過,同年月25日公布施行,惟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規定,修正前刑法第235條之罰金單位為新臺幣,數額則提高為3倍,而本次修法係將前述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法律之變更,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235條,併予敘明。
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照片及影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就附表一被害人為未成年人部分,另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及影片罪嫌。
又被告就附表一雖先後為20次貼文之行為,然係基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及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請以接續犯予以評價為一
行為。
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定,從一重論處。
㈡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照片及影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就附表二編號6部分,另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少年性影像罪嫌。
又被告就附表二雖先後為7次貼文之行為,然係基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及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請以接續犯予以評價為一行為。
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
㈢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此外,扣案之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1台、ADATA廠牌固態硬碟1台、TOSHIBA硬碟1台、隨身碟1支、電腦主機1台等物及其內之性影像,請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6項、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沒收之。
另扣案之小米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並非違禁物,亦無其他積極證據顯示該手機確經被告實際使用或預備用於本件犯行,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販賣性影像罪嫌,及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散布性影像罪嫌。
就販賣性影像罪嫌部分,被告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貼文之目的在於提升權限觀看更多文章,並無販賣過他人之性影像等語,經查,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貼文下方雖設有載點供網友下載完整套圖,然本案除警方查獲被告所散布之性影像外,並未同時查獲其他販賣性影像之相關證物,自不得據對被告論以上述罪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述起訴部分有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就散布性影像罪嫌部分,按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散布性影像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未據被害人提出告訴,應不得予以追訴,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之罪名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楊 尉 汶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 1 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查獲之第 1 項至第 3 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甲○○在自在極意以帳號【when0205】貼文一覽表 版塊主題:FB合輯區 編號 貼文名稱 張貼時間 性影像內容 被害人數 成年與否 貼文之文字內容 警卷頁數 1 FB特輯35 108年06月30日17時47分35秒 裸照 3名 均未成年 內容:三組FB資源,最少都有露D。
資源介紹:三組FB資源,請勿打擾,無水印。
售價積分:48 第25至34頁 版塊主題:FB單帖區 編號 貼文名稱 張貼時間 性影像內容 被害人數 成年與否 貼文之文字內容 警卷頁數 2 FB965 馬來小妹情竇初開 109年06月05日10時17分09秒 裸照、性愛影片 1名 已成年 價格:50 尺度:全果、掰雪、自摸。
簡介:馬來小妹被調教,清純的臉蛋配上誘人的身材,影片還有用牙刷來自衛,有資訊請勿打擾,無水印。
PS.外面網路可能有,但這組算蠻完整的。
第37至43頁 3 FB857 天真女孩拚代言 108年11月19日16時20分47秒 預覽圖僅有內衣照 1名 未成年 內容:21P 尺度:露D 簡介:為了接代言穿胸罩自拍,但沒想到只是騙局,同時露D露臉,有fb資訊,請勿打擾。
售價:25 第45至50頁 4 FB856 小甜心蜜蜂時期的黑歷史無法抹滅 108年11月19日12時54分50秒 裸照 1名 已成年 內容:50P 尺度:露D、露毛 簡介:小甜心在蜜蜂時期,曾拍裸J給網友,曾經有一段時間回鍋,但已有警戒心,長大後更加可人,有資訊(IG)請勿打擾。
售價:40 第51至54頁 5 FB843在X瘋狂就等死早期無名影片中出現的女生 108年10月10日11時55分57秒 預覽圖僅有生活照及露臀照。
(然依該文章內容,可推知被告所提供之「DB載點」內應有其所稱之露D【露奶】、露雪【露下體】、姓愛【性愛】、口角【口交】之照片及影片) 1名 已成年 內容:20P+1V(1分33秒) 尺度:露D、露雪、姓愛、口角 簡介:早期出現在在X瘋狂就等死的影片中,女主算是有名氣!氣質外表看似可愛乖巧,實際上技術學院就破處了,這女的其實早在無名時期就有破姐的資源,附圖有附上她早期的樣子,但這組是後來流出的自拍圖影,是不同的東西,可以算是後續版本了,請勿打擾。
第55至62頁 6 FB816○○大學幼保奶妹這很適合餵奶 108年06月30日17時56分22秒 裸照 1名 已成年 圖片張數:59張,有露奈露臉露小穴。
資源介紹:從交友軟體bxxtalk上騙到的女生,奶子非常大很乖,很聽話,還會舔自己奶頭,fb還在請勿騷擾。
售價積分:38 第63至59頁 版塊主題:古往今來 編號 貼文名稱 張貼時間 性影像內容 被害人數 成年與否 貼文之文字內容 警卷頁數 7 出賣身體為了XX 108年10月15日01時34分42秒 性愛影片 1名 無法判斷已否成年 內容:6V(3分25秒) 尺度:露D、露雪、多p姓愛、口角。
簡介:女生跟朋友借錢,在朋友的勸說之下願意以多P姓愛償還金錢,影片中有對話,姓愛影片女生未露臉。
售價:免費 第73至75頁 版塊主題:台灣自拍圖 編號 貼文名稱 張貼時間 性影像內容 被害人數 成年與否 貼文之文字內容 警卷頁數 8 台灣自拍圖52 美乳小姐姐 108年6月30日17時38分37秒 裸照 1名 未成年 圖片張數:91張 有露奈露臉露小穴,露溝(4成重點圖)。
資源介紹:美乳小妹讓男友調教,天真無邪,懵懂的樣子,讓人想壞壞。
售價積分:45 第77至83頁 版塊主題:台灣自拍影 編號 貼文名稱 張貼時間 性影像內容 被害人數 成年與否 貼文之文字內容 警卷頁數 9 台灣自拍影353 超氣質女孩道具自衛 108年11月18日13時18分06秒 裸照、自慰影片 1名 已成年 內容:28P+2V(20秒) 尺度:露D、露雪、道具自衛、口角道具 簡介:看似清純的女孩,沒想到會使用大人的玩具,自衛時叫聲很銀當,舔電動陽具的技巧還不錯,真羨慕她男友。
柴大:這組本來是有資訊的,但應該也是被鬧了已經關閉,所以當自拍影發。
售價:40 第87至93頁 10 台灣自拍影352 Ig女孩道具自衛 108年11月18日13時07分45秒 預覽圖僅有生活照(然依該文章名稱及內容,可推知被告所提供之「DB載點」內應有其所稱之露D【露奶】、掰雪【露下體】、自衛 之照片及影片) 1名 無法判斷已否成年 內容:6P+3V(1分32秒) 尺度:露D、掰雪、自衛 簡介:這組雖然有IG的截圖,可惜的是,應該是被鬧過了所以IG已經關了,道具自衛還出水水,有同時露臉。
售價:40 第95至98頁 11 台灣自拍影349 ○○高職情侶姓愛自拍 108年10月10日11時25分38秒 裸照、性愛影片 1名 未成年 內容:35P+7V(12分38秒) 尺度:露D、露雪、姓愛、口角、口報。
簡介:○○高職妹妹姓愛自拍,分手後被男友外流,笑容甜美奶也很大值得觀賞,尺度玩很大,各種角度的性愛拍攝,還有顏面射金,無水印,原本是有IG資訊的,但是已經關了。
售價:50 第99至103頁 12 台灣自拍影336 騙妹過程教戰實錄 108年6月30日17時43分22秒 預覽圖僅有生活照(然依該文章內容,可推知被告所提供之「DB載點」內應有其所稱之露D【露奶】 照片及影片) 1名 未成年 圖片張數:19張 8成重點圖 影片數量:13部 影片長度:13分26秒 尺度:露D 資源介紹:雖然有FB,但已經關了,所以歸類在自拍區,螢幕錄影記錄著妹妹如何爆料自己的事情及給予圖片的過程,無水印。
售價積分:45 第105至109頁 版塊主題:再看我一眼寶貝 編號 貼文名稱 張貼時間 性影像內容 被害人數 成年與否 貼文之文字內容 警卷頁數 13 FB852 小小眼鏡娘羅體獻映 108年11月18日13時40分35秒 預覽圖僅有生活照(然依該文章名稱及內容,可推知被告所提供之「DB載點」內應有其所稱之羅體【裸體】、露D【露奶】、露雪【露下體】等照片) 1名 未成年 內容:29P 尺度:露D、露雪 簡介:眼鏡娘,自拍裸J,天真無邪的表情,彷彿青蘋果,讓人想要一口,有資訊,勿擾,無水印。
售價:35 第113至117頁 版塊主題:其他留言 編號 貼文名稱 張貼時間 性影像內容 被害人數 成年與否 警卷頁數 14 柴大請進 108年10月9日02時28分36秒 裸照 1名 已成年 第119至184頁 版塊主題:特殊資源區 編號 貼文名稱 張貼時間 性影像內容 被害人數 成年與否 貼文之文字內容 警卷頁數 15 台灣自拍影345 7-11小店員自拍泡影 108年9月23日23時07分28秒 裸照、性愛影片 1名 已成年 內容:3P+7V(15分03秒) 尺度:姓愛、口角、冰火五重天。
簡介:可愛的8+9妹在小七當員工,私底下約出來幹泡,淫叫聲保證讓你滿意,又是個白虎,喝可樂幫你口角,無水印。
售價:40 第187至191頁 16 台灣自拍影319 性感妹子當街露出 108年5月12日02時41分19秒 僅有生活照(然依該文章名稱及內容,可推知被告所提供之「DB載點」內應有其所稱之當街脫衣過程、露D【露奶】、露B【露下體】之照片與影片) 1名 已成年 圖片數量:34P 影片數量:2V 影片長度:14秒 尺度:當街脫衣過程、露D、露B。
資源介紹:看似乖巧的女生竟然當街和車上露出騷B,這組不確定外面有沒有,但論壇是無水印版本,放特殊區,有女的FB截圖,不過已經關閉了。
第193至198頁 版塊主題:真心實名區 編號 貼文名稱 張貼時間 性影像內容 被害人數 成年與否 貼文之文字內容 警卷頁數 17 FB842 ○○科大極品奶妹粉嫩鮑鮑續集 110年8月17日23時30分52秒 裸照、性愛影片 1名 已成年 內容:19P+9V(4分29秒) 尺度:三點、放尿 簡介:東南科大學生妹,之前有發過一集【自售】○○科大極品奶妹粉嫩鮑鮑,這次尺度更大,直接對著鏡頭放尿,開腿自摸,有同時露臉,配上第一集,更加分了,無水印。
售價:128 第201至205頁 18 FB935 花蓮後山小妹俏皮可愛 109年3月31日22時17分46秒 預覽圖僅有生活照(然依該文章內容,可推知被告所提供之「DB載點」內應有其所稱之露奈【露奶】、捏奶頭之照片) 1名 已成年 圖片張數:69P(重點圖20P) 尺度:露奈、捏奶頭。
資源介紹:這組資源特點在於露奈時,臉部表情銀當,還會模仿口角的樣的,在宿舍自拍時差點被室友發現呢,有資訊,勿擾。
售價積分:78 第207至213頁 19 FB844 蜂蜜女孩後續補刀版 108年10月10日21時21分43秒 預覽圖僅有內衣照(然依該文章內容,可推知被告所提供之「DB載點」內應有其所稱之露D【露奶】、掰雪【露下體】之照片) 1名 已成年 內容:32P 尺度:露D、掰雪 簡介:曾經瘋狂一時的約泡軟體,BXX上面調教的女孩,相當清純可愛,還在進行中有資訊請勿打擾,這女的,有早期蜜蜂版本在【自售】台灣原創合輯1綜合類,第二個女的,現在更好看了。
售價:48 第215至219頁 版塊主題:高潮資源1區 編號 貼文名稱 張貼時間 性影像內容 被害人數 成年與否 貼文之文字內容 警卷頁數 20 FB1150 胸大無腦的眼鏡妹調教 110年08月30日07時38分22秒 裸照、性愛影片 1名 無法判斷已否成年 圖片張數:35p 6 46v(43:18分)合併成兩影。
尺度:露奈、露雪、道具、放尿。
資源介紹:長相可愛私底下非常銀當,影片內容舔奶頭,拿自拍棒自衛、尿尿等等,少女情懷總是濕,這個年紀的女孩對哪方面都有很大的幻想,好好調教以後可能會是很棒的肉便器喔,有資訊,請勿打擾。
登記日期:8/4~8/15 統一發放日:8/18 售價積分:248 第223至231頁 附表二:
甲○○在VooFd討論區以帳號【QOO】貼文一覽表 編號 貼文名稱 張貼時間 性影像內容 被害人數 成年與否 警卷頁數 1 TWZP 0000 00p 3v 112年6月11日21時22分 裸照、露點影片 1名 已成年 第235至237頁 2 TWZP 610 56p 1v 112年6月11日21時36分 裸照、露點影片 1名 已成年 第239至240頁 3 TWZP 0000 00p 3v 112年6月11日21時46分 裸照、露點影片 1名 無法判斷已否成年 第241至245頁 4 TWZP 443 66p 5v 112年6月11日22時02分 裸照、性愛照片、性愛影片 1名 已成年 第247至248頁 5 TWZP 0000 00p 5v 112年6月12日13時25分 裸照、露點影片 1名 已成年 第249至251頁 6 TWZP 571 45p 5v 112年6月12日18時31分 裸照、性愛影片 1名 未成年(有穿著高中制服之照片) 第253至255頁 7 TWZP 169 8p 1v 112年6月15日17時0分 裸照、自慰影片 1名 已成年 第257至2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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