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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附民原告 鄭士敬
附民被告 吳孟穎
吳宗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85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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