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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臺南市東區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炳元
被 告 陳心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95號(嗣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97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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