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聲,91,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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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祥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非屬偶發性之行為,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均相同,各次犯罪時間間隔長短,並考量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林瑞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7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740號 112年度簡字第2743號 112年度簡字第3109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9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0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執字第84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執字第867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6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8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8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195號 112年度簡字第2745號 112年度簡字第27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3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4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738號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8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2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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