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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予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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