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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瑋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77號、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4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3月24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駁回上訴確定。
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19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嗣上開案件,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4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110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4月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18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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