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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耀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耀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耀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79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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