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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湛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湛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湛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89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3月14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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