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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皓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皓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皓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6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6年2月19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慧美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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