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訴,60,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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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7894號、112年度偵字第29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勝吉明知其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竟於民國000年0月間,受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麻豆區港子尾段1-47、1-52及1-53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所有權人蕭阿信之配偶蕭吳桂蘭(蕭阿信、蕭吳桂蘭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委託,丈量及評估本件土地回填所需費用後,即於111年2月18日與蕭吳桂蘭簽訂「土方回填工程承包合約書」,並於111年2月23日起派人載運來源不明之廢磚瓦、廢混凝土塊、廢塑膠混合物、營建土方、廢木材、廢電線、廢電子零件等事業廢棄物回填至本件土地,廢棄物體積總計為12,864.965立方公尺,因認被告陳勝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勝吉業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7頁)。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謝昱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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