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訴,68,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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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07、34454、36469、37640、37826、378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得明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HTC手機及平板各壹台,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王得明因自己及母親曾遭檢舉違法從事越南婚姻仲介,認為係張偉勝所為而對其心生不滿,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張偉勝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8年9月11日7時2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至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官網申請建立帳號之頁面後,輸入「林天福」之名稱並將張偉勝之照片設定為大頭貼照片,表示張偉勝係上開臉書帳號申請人等不實內容之電磁紀錄,並向臉書遞交上開註冊帳號之申請而行使之,進而取得上開臉書帳號,使臉書及該網站之使用者誤認該帳號係由張偉勝所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張偉勝及臉書對於其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張偉勝同意或授權,於111年8月14日6時47分許,在上開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臉書後,以「林天福」之臉書帳號申請建立名稱為「林氏權」之粉絲專頁,表示張偉勝係該粉絲專頁管理員等不實內容之電磁紀錄後,向臉書遞交上開創設粉絲專頁之申請而行使之,使臉書及該網站之使用者誤認該粉絲專頁係由張偉勝所管理,足以生損害於張偉勝及臉書對於其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明知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及散布於眾,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住處或其他不詳地點,以其所有之電腦主機、HTC手機、平板等網路設備連線至臉書後,以附表所示之臉書帳號,在如附表所示之粉絲專頁上,張貼各如附表所示包含張偉勝姓名、職業、電話、照片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侮辱或誹謗張偉勝、郭明宗、林桂金等人之貼文,及張偉勝與他人之對話截圖供人觀覽,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張偉勝之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張偉勝、郭明宗、林桂金之人格及聲譽。

二、案經張偉勝、郭明宗、林桂金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王得明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偉勝、郭明宗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臉書申設資料、客戶基本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一卷第39至85頁)、被告之平板及手機截圖(見偵三卷第25至29頁)、電腦主機截圖(見偵三卷第31至53頁)、如附表所示之臉書貼文截圖(見偵三卷第73至127頁)、本院112年聲搜字1828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三卷第137至145頁)、臉書申設資料(見警二卷第17至42頁)、告訴人張偉勝提出之臉書貼文截圖(見警二卷第53至79頁)、告訴人張偉勝接獲之簡訊、LINE通訊軟體訊息、通聯紀錄及臉書貼文截圖(見警二卷第81至179頁)、本院112年聲調字第235號通信調取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1月28日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見警三卷第31、223至225頁)、告訴人林桂金、郭明宗提出之臉書貼文截圖(見他三卷第11至15頁)及扣案之電腦主機、HTC手機、平板各1台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建立臉書帳號需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臉書官網輸入申請人之姓名、電子郵件或手機電話號碼、密碼等資料,並以電子訊號傳送向臉書申請,被告未經告訴人張偉勝同意,即以「林天福」、「林氏權」之名稱向臉書申請建立個人帳號及粉絲專頁,並傳送告訴人張偉勝之照片做為申請人之大頭貼照片,自足以令臉書認為係告訴人張偉勝本人申請建立前開個人帳號與粉絲專頁。

又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被告在臉書張貼包含告訴人張偉勝姓名、職業、電話及照片等足以識別告訴人張偉勝之資訊,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

且被告無正當理由,張貼前揭包含告訴人張偉勝姓名、職業、電話、照片等資料之貼文,供其他臉書用戶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人為告訴人張偉勝,顯已逾越蒐集該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違反告訴人張偉勝之意願,揭露告訴人張偉勝之個人資料,其所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且觀諸被告之貼文內容,均含有侮辱、貶損告訴人張偉勝名譽之文義,顯然非係基於正當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所為,被告顯具有損害告訴人張偉勝利益之意圖甚明。

(二)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為,係均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如事實欄一㈢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此部分所犯詳如附表所載)。

(三)如附表編號2至5、8、10、11、14、18、27、31、33、45、51、60、63、65所示之各次貼文,均係於同一天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張貼,可認係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尚屬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較屬允洽。

附表編號1至8、10、14、31、33、41至59、65部分,被告各以一張貼臉書貼文之行為而同時觸犯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附表編號11部分,被告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散布文字誹謗、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另附表編號7、9、10、22至26、28、31、36至40、45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張偉勝、郭明宗、林桂金等人之人格及聲譽,同時觸犯數個構成要件相同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亦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

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67所示之日期,先後張貼各編號所示之貼文而犯各編號所示之罪,歷次行為間相隔1日、數日或數月不等,前後橫跨超過1年10月,犯罪時間明顯有所分隔,於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認此部分與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二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犯意均屬各別,且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態度、平和處理彼此間之紛爭,僅因細故對本案告訴人產生不滿情緒,即以冒名方式在臉書粉絲專頁發表本案貼文,且期間長達1年10月,對於告訴人等人之名譽、人格評價及個人隱私均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法治觀念極其淡薄,行為實有不當;

被告雖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惟迄未與本案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等人所受之損害或徵得其等之諒解,難認被告事後已積極彌補己過;

兼衡被告於審理中所陳述之學經歷、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考量被告所犯各罪均係因同一糾紛所衍生及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而為整體綜合考量,分別就所處之有期徒刑、拘役,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扣案之電腦主機、HTC手機及平板各1台,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有前揭截圖資料(見偵三卷第6、25至53頁)在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貼文日期 時間 貼文帳號及貼文處 貼文內容 證據出處 所犯法條 宣告刑 1 111年1月30日 14:28 鏡週刊看見全世界 越南新娘卡點舞影片圖片內含詐騙訊息,預防詐騙公義宣導公義宣導 大家小心,非法仲介張偉勝,本身是職業軍人,卻是違反軍紀開小差在當非法仲介【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偵三卷P79編號27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1年2月6日 8:27 鏡週刊看見全世界 恭喜潑糞副排張偉勝即將從連隊退伍 砸百萬娶越南妻討不回!他和小王落跑還嗆「睡過了 不還錢」夫氣炸當街潑屎【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偵三卷P79編號28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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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11年7月15日 7:58 爆料黑心國軍張偉勝→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請忠實自己的伴侶,這就是去越南店的下場...遇到此女...請戴套... 偵三卷P77編號17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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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三卷P77 、78編號20、21 散布文字誹謗、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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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11年10月24日 14:12 ~ 14:20 同上 同上 同上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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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11年11月7日 7:13~ 7:19 同上 同上 同上 散布文字誹謗罪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11年11月11日 20:32 桃園斗六張副排→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越南女生誠心嫁台灣老公,電洽0000000000 越南女生要嫁台灣老公,電洽0000000000張先生 他二卷P79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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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11年11月25日 14:17 桃園張副排0000000000→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越南女生誠心嫁台灣老公,電洽 越南新娘介紹,張先生,越南女生要嫁台灣老公,電洽 越南新娘介紹,張先生 【並於帳號上加註張偉勝之聯絡電話】 他二卷P83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111年11月28日 7:29~ 7:36 林氏權→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黑心仲介張偉勝 黃清敏 鄭又榕 郭明宗,竄改本社團貼文,到處騙人,大家小心 他二卷P45-49 散布文字誹謗罪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111年12月5日 7:27~ 7:37 同上 同上 他二卷P52-56 散布文字誹謗罪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111年12月12日 8:48~ 8:53 同上 同上 他二卷P57-60 散布文字誹謗罪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111年12月19日 9:00~ 9:08 同上 同上 他二卷P63-67 散布文字誹謗罪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111年12月20日 9:29 同上 年終尾牙黑心仲介大清算,排名如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林桂金,郭明宗,社團法人台灣月老婚姻協會 原名:社團法人臺灣外籍婚戀家庭輔導協會... 偵三卷P108編號143 散布文字誹謗罪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111年12月24日 9:26 林氏權 最近有人盜用我老公資料,有看到的好心網友,請聯繫張先生0000000000 他二卷P73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3 同上 花蓮自宅出售,目前自住,有興趣請洽我老公張先生,0000000000 他二卷P75 28 112年1月2日 9:34~ 9:38 林氏權→越南女友在台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本社團.致力推廣跨國婚姻合法化,社團內已分享全台20家以上合法協會詳細資訊,供大家參考,避免詐騙黑心仲 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 偵三卷P87-88 散布文字誹謗罪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112年1月4日 8:57 林氏權 最近有人盜用我老公的資料,有看到的好心網友,請聯繫張先生0000000000 偵三卷P116編號30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112年1月5日 11:07 桃園張副排0000000000→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於貼文下留言「越南新娘介紹請找張副排0000000000」 警二卷P231、232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112年1月9日 11:18 ~ 11:23 林氏權→越南女友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本社團.致力推廣跨國婚姻合法化,社團內已分享全台20家以上合法協會詳細資訊,供大家參考,避免詐騙黑心仲 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 偵三卷P88-89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27 越南情緣夢→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越南妹妹想找伴只談日租愛情喝牛奶何必養一頭牛,更何況是10賭9輸的騙人牛 【貼文照片植入手機號碼0000000000】 警二卷P229 32 112年1月10日 8:55 同上 越南妹妹想找老公,在台越配已有台灣身分證,因家暴離婚,自己去認識,沒仲介介入,女生電話0000000000 警二卷P230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112年1月11日 14:47 鏡週刊看見全世界→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我朋友張偉勝,因出車禍撞成半身不遂,(陰莖睪丸都給撞爛了)張偉勝的老婆笑他不是男人,帶越南男友到家裡要錢,還把屎尿潑在張偉勝身上... 【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警二卷P258、259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48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112年1月13日 21:28 越喜事張偉勝0000000000 越南新娘介紹,收費便宜公道,0000000000【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警二卷P227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112年1月14日 19:05 林氏權 自宅出售,桃園,花蓮,意者請洽我老公張先生0000000000 偵三卷P116編號31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112年1月16日 9:29~ 9:34 林氏權→越南女友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本社團.致力推廣跨國婚姻合法化,社團內已分享全台20家以上合法協會詳細資訊,供大家參考,避免詐騙黑心仲 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 偵三卷P89-94 散布文字誹謗罪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112年1月23日 9:00~ 9:14 同上 同上 同上 散布文字誹謗罪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112年1月30日 8:35~ 8:48 同上 同上 同上 散布文字誹謗罪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112年2月20日 8:37~ 8:38 同上 同上 同上 散布文字誹謗罪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112年2月27日 8:56~ 8:57 同上 同上 同上 散布文字誹謗罪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112年3月1日 8:43 愛相隨桃園張副排→越南女友在台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我們不一樣...跨國視訊交友,非婚姻介紹,後面雙方自己去戀愛發展(我只提供交友管道,不介入有關任何婚姻之事)看看有沒有人搞我,再決定要不要公開我的電話,09890xx2x1【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警二卷P233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112年3月2日 8:00 同上 同上 警二卷P234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112年3月3日 8:04 同上 同上 警二卷P235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112年3月4日 7:58~ 20:03 同上 同上 警二卷P236-237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112年3月6日 21:04 ~ 21:05 林氏權→越南女友在台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本社團.致力推廣跨國婚姻合法化,社團內已分享全台20家以上合法協會詳細資訊,供大家參考,避免詐騙黑心仲 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 偵三卷P89-94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18 愛相隨桃園張副排→越南女友在台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我們不一樣...跨國視訊交友,非婚姻介紹,後面雙方自己去戀愛發展(我只提供交友管道,不介入有關任何婚姻之事)看看有沒有人搞我,再決定要不要公開我的電話,09890xx2x1【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警二卷P238 46 112年3月8日 8:03 同上 同上 警二卷P239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112年3月12日 14:14 同上 同上 警二卷P240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112年3月14日 19:32 同上 同上 警二卷P241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112年3月15日 18:10 同上 同上 警二卷P242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112年3月17日 8:59 同上 同上 警二卷P243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112年3月19日 14:55 同上 同上 警二卷P244-245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5 同上 教大家一個廣告的好方法,就是貼文廣告後,專勤隊若找你麻煩,你就死不承認就對了,等風頭過去了,就可以開始收割客人了,結果廣告還在,專勤隊也拿你沒有辦法,我現在看廣告來的客人,非常多的,09890xx2xl 【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警二卷P249 52 112年3月22日 6:35 同上 哥就是他X的帥,(台灣國軍我最大)不把專勤隊放眼裡..000000000x,電話隨你猜,猜中有獎.. 跨國婚姻第一紅人張副排【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警二卷P250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112年3月25日 7:35 同上 我們不一樣...跨國視訊交友,非婚姻介紹,後面雙方自己去戀愛發展(我只提供交友管道,不介入有關任何婚姻之事)看看有沒有人搞我,再決定要不要公開我的電話,09890xx2x1【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警二卷P246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112年3月29日 7:57 同上 同上 警二卷P247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112年4月1日 8:55 同上 哥就是他X的帥,(台灣國軍我最大)不把專勤隊放眼裡..000000000x,電話隨你猜,猜中有獎.. 跨國婚姻第一紅人張副排【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警二卷P251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112年4月3日 9:12 同上 請全台各大專勤隊 好好記住我這張臉,因為我張副排把你們專勤隊不放在眼裡,看看有沒有人搞我,再決定要不要公開我的電話 【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警二卷P252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112年4月4日 9:45 同上 全台唯一可以合法廣告之跨國婚姻仲介張副排【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警二卷P253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112年4月6日 19:13 同上 我是跨國婚姻仲介中的一頁書(不敗神話)因為專勤隊拿我張副排 沒辦法【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警二卷P254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112年4月8日 9:15 同上 我張副排是職業軍人,做事有誠信,找張副排娶外籍新娘,無仲介費,女方不收聘金,不收金飾,只要真心對待老婆就好,哥就是他X的正義,移民署長才會允許我打廣告(別人都不行喔)所以請都叫他小鐘鐘【並張貼張偉勝照片】 警二卷P255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 112年4月19日 11:59 林氏權 老公快退伍了,有想籌組協會從事跨國婚媒工作,在此開放招收會員有興趣,請聯繫 張先生0000000000 偵三卷P116-117編號32-36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29 同上 同上 同上 61 112年4月27日 9:51 同上 同上 同上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112年5月2日 10:13 林氏權→越南女友在台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郭明宗 陳俊輝(未據告訴),你們2個是頭殼壞掉喔.真正放非法仲介出來放屁的 不就是那 張姓男子嗎?他不是明講了嗎?就是喜歡看狗咬狗.這種人你們2個還跟在他屁股後面轉?真的是人多必有白癡喔. 偵三卷P107編號140 公然侮辱罪 王得明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112年5月5日 14:06 越南靠北越南婚姻仲介推薦優良媒合協會 (靠北社團)舉辦聚餐活動....要的話請聯繫張先生0000000000 偵三卷P119編號43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29 ~ 20:01 同上 推薦爆料專線 請聯繫我0000000000 偵三卷P119、120編號44、45 64 112年5月21日 9:42 林氏權 老公快退伍了,有想籌組協會從事跨國婚媒工作,在此開放招收會員有興趣,請聯繫 張先生0000000000 偵三卷P116-117編號32-36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 112年5月25日 10:03 越南靠北越南婚姻仲介推薦優良媒合協會→越南女友在台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黑心仲介 爆料專線請聯繫我0000000000 偵三卷P120編號46 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4 越南靠北越南婚姻仲介推薦優良媒合協會 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黑心仲介爆料專線請聯繫我0000000000 偵三卷P120編號47 66 112年8月8日 11:31 林氏權 老公快退伍了,有想籌組協會從事跨國婚媒工作,在此開放招收會員有興趣,請聯繫 張先生0000000000 偵三卷P116-117編號32-36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112年11月4日 10:06 越喜事張偉勝0000000000→在台越南美女介紹 聯誼交友 越南新娘 在台灣 越南新娘介紹,收費便宜公道,0000000000 與資深 媒合協會 合作 偵三卷P121編號49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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