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顏誌霖因智能不足導致認知功能發展低落,此對其判斷及理
-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
- ㈠、被告顏誌霖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 ㈡、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 ㈢、告訴人呂珊、盧素芬、陳威程、高素端、詹茂姿、高羽緁、
- ㈣、告訴人呂珊、盧素芬、陳威程、高素端、詹茂姿、高羽緁、
- ㈤、被告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三、論罪科刑:
-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 ㈡、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告訴(被害)人盧素芬、高素端
- ㈡、減刑事由: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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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誌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第17979號、第19218號、第21442號、第23379號、第2397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277號、第30011號、第30013號、第31227號、第27615號、第32329號、113年度偵字第31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1286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顏誌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顏誌霖因智能不足導致認知功能發展低落,此對其判斷及理解事理之能力已造成相當之減損,而有精神障礙。
其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或個人資訊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並預見率爾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或個人資訊交予他人,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並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提領一空,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竟為獲取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對價,基於即使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個人資訊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呂溶蓁」之人指示申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再將其個人身分證件提供該人線上申辦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及依對方指示綁定約定帳戶,以此方式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
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手法誆騙如附表所示之呂珊等11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本案帳戶,並旋遭轉匯一空帳至其他不詳帳戶(僅附表編號6所示一筆10萬元及編號8所示款項未及轉匯)以此手法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其中附表編號8係已著手掩飾、隱匿不法所得然未得逞,為未遂)。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被告顏誌霖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㈢、告訴人呂珊、盧素芬、陳威程、高素端、詹茂姿、高羽緁、周賢俐、賴清誥、劉秀來、林思辰、被害人徐靜怡、黃秀英於警詢之指訴。
㈣、告訴人呂珊、盧素芬、陳威程、高素端、詹茂姿、高羽緁、周賢俐、賴清誥、劉秀來、林思辰、被害人徐靜怡、黃秀英提出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
㈤、被告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8部分僅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㈡、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告訴(被害)人盧素芬、高素端、高羽緁、徐靜怡、黃秀英,使其等分別接續多次匯款至本案帳戶,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各屬包括一罪。
再者,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被害)人呂珊等12人之財物,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減刑事由:1 、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就自白減刑之要件,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是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本件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 、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與上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依法遞減之。
3 、被告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本院金訴字卷第109頁),經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對被告為精神鑑定,經該院鑑定結果認:依顏員(即被告,下同)自幼發展歷程,其自幼生長發展狀態不佳,又未接受早期療育等處遇,使其成年後行為仍較為不成熟,且智能狀態不佳;
整體評估顏員智能狀態,其智能商數為68,依其鑑定過程之回應、行為和其社會生活之評估,可知顏員能力明顯不如常人,成年後算術不太會算,且很容易相信別人,缺乏自保能力,以本次鑑定的數件行為來看,顏員僅單純以為是應徵兼職工作,但因應徵到工作說要轉帳,且跟顏員說是合法的,顏員便信以為真,結果不但沒領到錢,還捲入刑事案件,顏員行為模式與其測驗結果、整體功能相符,且智能罕見突然間有重大轉變,故可以鑑定時所見之智能狀態,回推顏員為本次數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判斷顏員行為時之認知功能狀態,在控制其衝動上,已有顯著不足的現象,顏員為本次鑑定之數件行為時,應受智能不足此一心智缺陷之直接影響,使顏員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顯著減低之程度。
此有該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本院金訴字卷第179至191頁)。
本院審酌上開鑑定報告書係由具備高度專業知識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參酌被告個人史(含生產史、身心發展史、學校史、兵役史、工作史、病識感及疾病適應、財務及社會福利資源、社會心理壓力及支持網路、家庭系統等)、精神疾病史、本院檢附被告本案犯行之卷證資料,鑑定當日並面訪被告之母親,透過身體及實驗室檢查、行為觀察、腦傷評估、認知功能評估、心理衡鑑(含魏氏成人智力評估)、精神狀態檢查等評估後,本於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綜合判斷所得之結論,無論鑑定人資格、鑑定方法、論理過程,自形式及實質面而言,均無瑕疵,具有高度憑信性,上開鑑定結論係屬可採,堪信被告於行為時確因智能不足而有心智缺陷,且因此一心智缺陷,影響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常人顯著減低,核與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4 、檢察官就附表編號6至12所示告訴(被害)人高羽緁等7人部分移送併辦,雖未在檢察官起訴範圍,然因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之犯行,但為賺取報酬率然將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陌生人,容任他人作為不法目的使用,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持以對附表所示告訴(被害)人等12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製造金流斷點,致使檢警難以追查緝捕,所為實屬不該。
兼衡被告所為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較低,且已坦承犯行,惟無力賠償附表所示告訴(被害)人等12人所受財產損失。
另依據鑑定報告書內容斟酌被告之成長歷程、家庭支持系統、過往就學及工作情形,及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未婚,無子女,現與母親同住,待業中之家庭生活狀況,暨本案情節(包含被告本案所為造成受騙人數為12人、金額各如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林朝文、劉修言、王聖豪移送併辦,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呂珊 (有提告) 以Line暱稱「劉蓉葶」連繫呂珊,佯稱加入「宏策股票網站投資」平台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呂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於112年4月10日12時0分許,臨櫃匯款35萬至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 112年4月10日12時許 35萬元 2 盧素芬 (有提告) 以Line暱稱「楊淑琳」連繫盧素芬,佯稱加入「博學多財資訊、宏策網站投資」等平台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盧素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0日9時28分許、同月11日9時23分許 5萬元、5萬元、5萬元 3 陳威程 (有提告) 以Line暱稱「邱沁宜」連繫陳威程,佯稱加入「宏策股票網站投資」平台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威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3日9時31分許 49萬6,819元 4 高素端 (有提告) Line暱稱「林雅君」連繫高素端,佯稱加入「宏策網站投資」平台抽籤申購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高素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0日9時24分許、26分許、同月13日11時2分許、同月14日12時15分許 5萬元、5萬元、10萬元、10萬元 5 詹茂姿 (有提告) 以Line暱稱「陳詩雅」連繫詹茂姿,佯稱加入「宏策股票網站投資」平台抽籤申購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詹茂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3日12時30分許 30萬元 6 高羽緁 (有提告) 以Line暱稱「林雅君」連繫高羽緁,佯稱加入「宏策網站投資」平台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高羽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0日12時36分許、同月11日10時40分許 10萬元、10萬元 其中10萬元業經兆豐銀行匯還高羽緁 7 周賢俐 (有提告) 以Line暱稱「陳慧涵」連繫周賢俐,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惟須先匯款云云,致周賢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1日13時30分許 50萬元 8 賴清誥 (有提告) 以Line群組向賴清誥佯稱已抽到某檔高獲利股票,惟需3日內匯款云云,致賴清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4日14時04分許 280萬元 業經兆豐銀行匯還賴清誥 9 劉秀來 (有提告) 以Line向劉秀來佯稱可代操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劉秀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2日13時31分許 104萬元 10 林思辰 (有提告) 以Line向林思辰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思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3日11時16分許 150萬元 11 徐靜怡 (未提告) 以Line暱稱「盧燕俐」、「芷蕊」向徐靜怡佯稱可利用信康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徐靜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1日11時22分許、23分許 30萬元、20萬元 12 黃秀英 (未提告) 以Line向黃秀英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秀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2日11時55分許、11時56分許 5萬元、4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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