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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献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民國113年6月4日16時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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