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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雅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217號、112年度偵字第23927號、112年度偵字第2394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5621號、第25730號、第29028號、第33481號、113年度偵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侯雅琪(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辯論終結,並訂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
然本院於宣判日前收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3年度偵字第10230號),認被告本案提供帳戶之行為,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該部分與本案犯罪間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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