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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良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5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楊世良於民國000年0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潘健一」(暱稱為「大胖」,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VT」)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並獲得每次提領金額2%之報酬。
楊世良可預見此工作極有可能係為本案詐欺集團收取詐騙之犯罪所得及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同時其亦可能因此即參與含其在內所組成3人以上、以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竟仍基於縱使發生他人因受騙致財產受損、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並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施文振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葉昕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楊三和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實施「假交友」、「假投資」、「假金流認證」等詐術伎倆為手段,致賴欣妤、林福文、黃富聰、陳巧芳、李柏霖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1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1所示由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上開帳戶內,楊世良再持事先由「潘健一」交付之前揭帳戶提款卡與密碼,於附表2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2所示金額之贓款。
楊世良領得附表2所示贓款後,旋即分批交付上開贓款予「潘健一」,「潘健一」再另行交付贓款金額2%予楊世良作為其報酬。
嗣因賴欣妤、林福文、黃富聰、陳巧芳、李柏霖5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攝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與已起訴之案件相牽連犯罪(指同法第7條所列案件),得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旨在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係訴訟合法之要件,自應優先審查。
亦即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
是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之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否則即屬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只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與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1號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13年1月1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7日南檢和儉112偵35465字第1139004261號函暨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
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1號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月11日宣示判決等情,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可佐。
從而,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本訴」即112年度金訴字第1581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參考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附表1
編 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1 賴欣妤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28日12時25分,在「歡歌LIVE」APP上向賴欣妤推薦投資平台,並保證獲利,致賴欣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12年7月1日11時48分 12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施文振) 2 林福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日20時42分,以Facebook私訊林福文,介紹投資普洱茶,並保證獲利,致林福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12年7月1日13時40分 29,985元 3 黃富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1日13時35分,以Facebook私訊黃富聰,佯稱欲購買行李箱,並要求以超商賣貨變方式寄送,嗣再假冒賣貨便客服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向黃富聰佯稱須匯款始能獲得賣貨便之三大保證,致黃富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12年7月11日13時53分 112年7月11日13時56分 49,985元 6,1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昕書) 4 陳巧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1日11時29分,以Facebook私訊陳巧芳,佯稱欲購買商 品,並要求以超商賣貨變方式寄送,嗣再假冒賣貨便客服及臺灣銀行人員向黃富聰佯稱須匯款始能認證金 流,致陳巧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12年7月1日14時19分 23,980元 5 李柏霖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李柏霖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解除凍結之帳戶,致李柏霖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12年7月7日11時13分 15,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楊三和) 附表2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施文振) 112年7月1日14時20分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00號(臺南東城郵局) 2 112年7月1日14時21分 60,000元 3 112年7月1日14時22分 30,000元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昕書) 112年7月1日14時35分 20,00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 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5 112年7月1日14時36分 20,005元 6 112年7月1日14時37分 20,005元 7 112年7月1日14時38分 20,005元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楊文和) 112年7月7日13時31分 10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9 112年7月7日13時32分 6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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