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金訴,14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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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財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卓財龍涉嫌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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