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金訴,47,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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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忠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忠銘與詐欺集團身分不詳之成員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某成員以假投資之詐騙手法詐騙廖文建,致被害人廖文建陷於錯誤,於民國111年5月24日14時3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至被告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47萬9000元旋遭轉出至他人帳戶,被告則於同年5月25日10時32分許,自上開帳戶提領15萬5000元現金作為報酬。

嗣被害人廖文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於111年5月20日某時,以臉書通訊軟體將其所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帳號與網銀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犯罪;

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輾轉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於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張華、告訴人李瑞華、黃榮彬、劉佳慧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存、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被告上開土銀帳戶內,後旋遭轉出至他人帳戶等犯罪事實,先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判決,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814號判決(下稱前案確定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壹日,並於112年8月14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而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雖認被害人廖文建因受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之詐騙手法詐騙,致其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24日14時36分許,匯款60萬元至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內,其中47萬9000元旋遭轉出至他人帳戶,被告並於同年月25日10時32分許,自上開帳戶提領15萬5000元現金作為報酬,而認為被告共同涉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嫌。

然被告本案係供稱因貸款之原因,於111年5月20日某時,以臉書通訊軟體將其所申辦之土地銀行帳戶之帳號與網銀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其事後自該帳戶內所提領之15萬5000元現金,認為是所獲得之貸款,無另行交付他人等情,此說法與前案確定判決案件中其所為陳述一致,經本院調閱前案確定判決卷宗資料確認無誤。

而前案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所為,僅是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罪,本案檢察官既未提出被告對於被害人廖文建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匯款之證據,或提出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之相關證據,亦無法排除被告上開提領款項係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報酬,依據罪疑為輕原則,實難認為被告為詐欺取財與洗錢罪之共同正犯。

據此,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則與前案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則存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確定效力所及,而前案既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免國家刑罰權對於法律上之同一案件重複行使,本院即無從再為實體之審究,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單位:新臺幣) 1 張華 111年3月25日某時許 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全忠」向張華佯稱以提供投資理財資訊,邀請張華加入「晨陽領航先鋒隊808」群組,再要求張華加入「AllsCoin」APP以儲值方式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張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4日11時39分,匯款6萬元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
2 李瑞華(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某日起 使用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請李瑞華加入「股市飆紅」、「飆股大講堂」,以LINE暱稱「唐弘升」、「林德仁」、「陳瀟冉」等向李瑞華推薦投資軟體「Biter Coin」、「MyKey Coin」,佯稱以儲值方式投資虛擬貨幣,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瑞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4日12時50分,匯款50萬元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
3 黃榮彬(提出告訴) 111年4月26日起 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莉姿」邀請黃榮彬加入加密貨幣投資網站,佯稱以儲值方式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黃榮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24日14時41分,匯款3萬元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
4 劉佳慧(提出告訴) 111年3月28日11時28分許 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全忠」向劉佳慧佯稱以提供投資理財資訊,邀請劉佳慧加入「領航先鋒」群組,再鼓吹劉佳慧加入「AllsCoin」平台,佯以帶領申購代幣及短線合約投資獲利云云,致劉佳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4日13時1分,匯款20萬元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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