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附民,1230,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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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30號
原      告  黃于倫

被      告  PHASEEIN  SATHIT(中文名:沙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詳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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