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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51號
原 告 陳鴻儀
被 告 王麗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6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3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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