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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3號
附民原告 蔡明智
附民被告 葉順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以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為限。
復按附帶民事訴訟,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
是若當事人並非被害人,自不得於被告之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就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之部分,原告並非被告所為犯行之被害人,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審認在卷,是原告非因被告之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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