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附民,337,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郭金龍 住○○市○○區○○○路0段00號O樓
被 告 簡裕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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