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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附民原告 鍾巧雲
附民被告 黃宗儀
李韋侖
葉皇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62號、第15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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