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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陳俊名
被 告 鄭傳吉
上列被告鄭傳吉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度易字第471號),經原告陳俊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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