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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8號
原 告 魏子祥
被 告 陳嘉彬
上列被告陳嘉彬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度金訴字第236號),經原告魏子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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