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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原 告 蔡忠宇
被 告 劉安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1號),因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已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1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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