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附民,884,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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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84號
原    告    辜湘晴

被    告    陳昱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9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79,0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陳述:犯罪事實詳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昱仲涉犯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96號),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15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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