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8,訴,1111,200011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右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