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О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申憲章
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