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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清池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南山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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