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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三二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公路局台南監理站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南監五字第七四-S00000000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
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異議人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十二時五時分許,在台南市○○路圓環、府前路上,不遵守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之規定,駕駛TG-九四五二號自小貨車進入該圓環至案外人江金杏受傷之事實,業經台南市警察局填載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並繪製有現場圖佐證,異議人對上開時地經過該處發生車禍一節並不否認,僅辯稱係案外人陳振良駕車違規,異議人並無違規云云。
唯查;
本件車禍經台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定陳振良與甲○○兩人分別因變換車道為注意安全距離及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讓環內車先行,同為肇事原因,有該會鑑定意見數在卷可稽。
是其所辯之詞委不足採。
移送機關依前揭規定,對異議人處以罰鍰新台幣六百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核無違誤,本案異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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