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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瑞彬交通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街七八號
法定代理人 呂瑞彬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八十九年交易字第二六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陳 志 成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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