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撤緩,90,200011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二七三三號(八十八年度營偵字第一四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犯竊盜等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

二、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撤銷緩刑,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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