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撤緩,95,20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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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確定(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九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八二七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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