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撤緩,97,200011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八日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五年,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確定。

然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五月間,另犯妨害信用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一一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聲請人以被告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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